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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青与朱文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朱文辉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79号原告王青,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乐乐,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辉,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9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且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珊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