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二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格与侯振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格,侯振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二初字第420号原告张格,女。被告侯振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格与被告侯振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格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张格负担。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