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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恢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恢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案件受理费28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嘉湖新都裙楼251号商铺及部分银行存款(其中平安银行账户冻结了19026.72元、中国银行账户冻结了3023.22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多次来访,称因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无法替其儿子缴交私立高中的学费以及没钱交付对本案的��效法律文书提起抗诉的律师费用,要求先行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以解决目前的困难,并承诺在解除冻结存款后10天内完成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的手续,如未在期限内完成,由法院重新启动对其被查封商铺的评估拍卖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述被查封的商铺经前期评估,评估总值为62.26万元,已超出本案执行标的,相比被执行人本案所负债务,执行措施以扣划银行存款为宜。但因被执行人多次来访提出生活困难,请求解冻账户以满足生活之需。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纪 愉 快审 判 员 李 洁 莹代理审判员 ��李忠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国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