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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沾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徐其章与徐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其章,徐其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沾民初字第7号原告:徐其章,男,住沾化县。被告:徐其永(又名徐其勇),男,住沾化县。原告徐其章与被告徐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其章、被告徐其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其章诉称,2012年2月2日,被告徐其永在原告处借款16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其永答辩称对借款无异议。原告徐其章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被告徐其永书写借条一张。该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日被告徐其永向原告徐其章借款1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其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其章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徐其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