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王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王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邵某某,女,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