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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民初字第39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洪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吕洪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3922-1号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告吕洪岩。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洪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另谋途径解决纠纷,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洪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洪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4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99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钰劼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