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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霍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诉王春华、岳杰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府前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被执行人:岳某某,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行非审字第0005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7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某某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莲信用社定期存款(金额为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  寿  红执行员 汪    洋执行员 栾  俊  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双亿(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