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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刑初字第12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11年1月因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隽、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278号中国石油加油站进出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冲突,赵某某用脚踢中孙某某阴部,致孙右侧睾丸挫裂、右侧阴囊血肿,构成轻伤。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接警方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指控证据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110接处警登记表、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相关监控录像,有关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人认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已作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278号中国石油加油站进出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冲突,赵某某用脚踢中孙某某阴部,经鉴定,孙某某右侧睾丸挫裂、右侧阴囊血肿,构成轻伤。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接警方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孙某某表示了谅解。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驾驶货车出加油站时,进出口被一辆牌号为沪D538**的货车阻挡,该车驾驶员被告人赵某某过来后对其拳打脚踢,踢中其阴部致其受伤。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相关监控录像,证实警方从证人朱某某处调取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交。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某某的伤势情况。4、公安机关出具“110”接处警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警方侦破案件及被告人赵某某到案经过。5、相关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当事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孙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了谅解。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户籍信息及劣迹材料,证实赵某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人关于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赵某某已作赔偿及取得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采纳公诉人的建议对赵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闻翌人民陪审员  陈品浩人民陪审员  王涯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