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方统故意杀人罪,陈方统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方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842号罪犯陈方统。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日作出(1998)州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方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1999)湘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陈方统犯故意杀人,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审对其犯强奸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和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方统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违规扣分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2分。现从事彩灯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至2013年先后五次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共获奖励分10.8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46.6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好档、好档、好档、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方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方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方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