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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一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田轶男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某,田轶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一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满族,2005年1月8日生,住四平市铁西。法定代理人韩琦,韩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赵桂兰,韩琦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轶男(原告之母),汉族,1978年12月19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委托代理人姚婷婷,四平市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某某与上诉人田轶男抚养费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郊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韩某某法定代理人韩琦与上诉人田轶男双方均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某、上诉人田轶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韩某某、田轶男各负担50元,由法院退回给韩某某、田轶男各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厚国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