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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诉被告谢立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谢立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东路。法定代表人张爱如,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喻军,系该厂职工。被告谢立光,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卫民,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诉被告谢立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4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谢立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负担。审 判 长  王韶华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陈跃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