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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民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起诉人蔡佩龙与被起诉人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民诉初字第4号起诉人蔡佩龙,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起诉人蔡佩龙诉称:其系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的员工,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其于2010年5月和2011年11月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投诉被告,中石化公司因对其投诉不满,克扣其工资,并少算其十七年。现要求:1、确认蔡佩龙工龄自1979年12月起算至2014年工龄为36年;2、中石化公司按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每月提供给蔡佩龙本人的工资清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起诉人蔡佩龙要求确认其工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月的工资清单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蔡佩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书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