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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4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于金华与夏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华,夏树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4803号原告于金华。委托代理人于凤华(系原告妹妹),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树正。原告于金华诉被告夏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艳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金华的委托代理人于凤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树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金华诉称,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6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60天,被告以其享有所有权的五辆大型自卸货车进行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对抵押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约将借款出借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偿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自借款之日即2013年8月23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夏树正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载明:“出借人:于金华(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夏树正(以下简称“乙方”)……抵押人:夏树正(以下简称“丙方”)……第一条借款金额及利息1.1、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出借: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1.2、甲乙双方协商利率:月息百分之2%。第二条借款期限2.1借款期限60天,由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10月21日止。按月支付利息,还款届满日归还借款本金。……第四条担保条款4.1为保证乙方按时偿还甲方借款,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丙方自愿以车号为冀CXXX**CXXX03CXXX22CXXX07CXXX16五辆大车,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4抵押期限届满双方可以协议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甲方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五条担保范围及期限……5.3抵押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第八条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提起诉讼时,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借人:于金华借款人:夏树正抵押人:夏树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同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于金华人民币陆拾万元正(600000元)借款人:夏树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据、银行查询明细(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夏树正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期间月息2%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利息应自借款之日即2013年8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以被告名下五辆大车提供抵押担保,并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树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金华借款6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8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于金华对抵押物冀CXXX**、冀CXXX**、冀CXXX**、冀CXXX**、冀CXXX**号大型自卸货车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被告夏树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