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林海与佛山市豪怡电热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九江江骥胶辊厂,廖创天,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方村民委员会金星村民小组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九江江骥胶辊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陈醒生。委托代理人:仲文辉,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岚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廖创天,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方村民委员会金星村民小组。住所地:南海区九江镇。负责人:赖锡祥。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九江江骥胶辊厂因与被申请人廖创天、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方村民委员会金星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三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九江江骥胶辊厂以已与被申请人廖创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九江江骥胶辊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九江江骥胶辊厂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颖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