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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乙。委托代理人黄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金松。委托代理人许乃义。上诉人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潮民初字第0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甲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黄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蔡志坚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