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潘峰诉赵三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峰,赵三妹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潘峰,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堂市乡煤矿***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69********。委托代理人黄树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三妹,女,1980年7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太常乡罗家村从咀头组。身份证号码:4330221980********。原告潘峰诉被告赵三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峰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三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三妹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三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潘峰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李文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