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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瀚祺与蒲丽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瀚祺,蒲丽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瀚祺,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文,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丽静,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任涛,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瀚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瀚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瀚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上诉人张瀚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陈 新审 判 员  林凤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 雪(共2页,印1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