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二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杨志海与马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海,马文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205号��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志海,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三河尖乡黄寨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文杰,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王家台村***号。委托代理人李增辰,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须水村李家堂**号。上诉人杨志海与被上诉人马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杨志海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上诉人杨志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志海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上诉人杨志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杨伟东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