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洪某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告吴某某,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表示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并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毅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