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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让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16翟XX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让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及其辩护人马贵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翟××通过邮购方式获得“杨氏胃康胶囊”、“伸筋壮骨蚂蚁蛇蝎丸”、“杏仁芥子丸”共340瓶,自己重新拆分包装、打印说明书并重新分别命名为“特效胃康灵胶囊”、“高效骨痛康浓缩丸”、“速效咳喘灵浓缩丸”,以每袋100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大庆市让胡路区聚康保健品店内销售给附近居民约68袋,获利人民币约6800元。被告人翟××于2013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杨氏胃康胶囊”80瓶、“特效胃康灵胶囊”3袋、“高效骨痛康浓缩丸”5袋、“速效咳喘灵浓缩丸”3袋、“伸筋壮骨蚂蚁蛇蝎丸”空瓶21个、空盒23个。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物证有氏胃康胶囊”80瓶、“特效胃康灵胶囊”3袋、“高效骨痛康浓缩丸”5袋、“速效咳喘灵浓缩丸”3袋、“伸筋壮骨蚂蚁蛇蝎丸”空瓶21个、空盒23个;书证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购买人员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卫生许可证等;证人马××、孔××、李×1、郭××、李×2、陈××的证言;被告人翟××的供述及食品药品稽查局认定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