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云海、时保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海,时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海,工人。申请执行人:时保勇,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时保勇在城市主人有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时保勇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时保勇在城市主人房产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四���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