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0月14日生。被告游某某,男,1983年1月24日生。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李某以双方通过调解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游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