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白文合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文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51号罪犯白文合,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日被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以(2005)翼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白文合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执行机关考核认为,罪犯白文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到课率98.8%,近期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出勤率94.2%,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本院审核认为罪犯白文合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文合予以减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王 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