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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何泽福与胡才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福,胡才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何泽福。被告胡才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泽福诉被告胡才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泽福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