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怡婷与冷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怡婷,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347-1号申请执行人刘怡婷,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冷梅,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怡婷与被执行人冷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冷梅的车辆。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卓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