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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行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何世育与蔡俭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育,蔡俭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行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何世育,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蔡俭德,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蔡俭德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俭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