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民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郑学飞诉董和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飞,董和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芜民二初字第00061号原告:郑学飞,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董和平,女,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原告郑学飞诉被告董和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学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学飞诉称:被告在承建湾沚镇桃苑二期工程时,原告为被告承运面砖。2012年10月11日,被告因拖欠原告运费,向原告出具一张字据,内容为“今借到郑学飞人民币伍万贰仟元,事由为面砖工人工资,具条人董和平。”被告出具字据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运费5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郑学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运费52000元的事实。被告董和平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原告郑学飞当庭举证,本院对原告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开始到2012年,被告因承建湾沚镇桃苑二期工程需要,原告为被告承运面砖,总运费为92000元,被告给付了4万元,尚欠52000元未付。2012年10月11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内容为“今借到郑学飞人民币伍万贰仟元,事由为面砖工人工资(桃苑二期15#-16#),具条人董和平2012年10月1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从而引起纷争。本院认为:原告郑学飞与被告董和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履行了运输义务,被告理应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无故拖延不付,对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虽然是借条形式,但从内容上来看实际上是欠条,故原告郑学飞要求被告董和平给付运费52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抗辩权、质证权的放弃。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郑学飞运费5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董和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