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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攸法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颜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交通中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陈湘鸿,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建勇,男,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颜良,男,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颜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9元,减半收取122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曼生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人民陪审员  罗祖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