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戴明磊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明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741号罪犯戴明磊。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明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4493.2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戴明磊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1年获初级箱包制作技术培训证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三季度因劳动竞赛目标完成共获奖励分10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36.1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好档、好档、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戴明磊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戴明磊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明磊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