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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船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江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船民初字第34号原告:江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旭昶审 判 员  叶 坚人民陪审员  袁建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