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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欣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欣,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张凤欣,女,1956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奎刚,长岭县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旭,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欣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