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连海滨诉被告刘敬明、刘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海滨,刘福清,刘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68号原告连海滨,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福清,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敬明,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海滨与被告刘福清、刘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海滨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海滨以其欲与被告刘福清、刘敬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海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连海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