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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9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小事发生争吵,婚后被告未尽妻子义务,原告多次规劝未果。2013年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告张某乙于XXX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已死亡),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月13日诉至法院。自被告张某某分娩(剖腹产)至原告张某甲起诉之日止未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陈耀平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庭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