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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秦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荥刑初字第57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任天苍,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荥检刑撤诉(2014)0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焦焕利审 判 员  尹永胜人民陪审员  李福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