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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谨与被执行人周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谨,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李谨,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周红,女,1988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李谨与被执行人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顺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冻结被告周红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该保全案已经按裁定书的内容,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长顺审判员  覃文敏审判员  唐超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飞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