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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及单位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施某某(另案处理)虚开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共计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71,906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55,747.08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查明,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补交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告单位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某、藏某、施某某的证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凭证》;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纳税申请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工作情况》;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施某某银行交易明细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赔全部税款,可依法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