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初字第6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凤玲与王俊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玲,王俊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718号原告孙凤玲,女,5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俊杰,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孙凤玲诉被告王俊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凤玲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玉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松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