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6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凤玲与王俊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玲,王俊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718号原告孙凤玲,女,5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俊杰,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孙凤玲诉被告王俊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凤玲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玉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松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