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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蓬法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谢某杰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谢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某杰。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谢某杰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蓬法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蓬法执字第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