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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周某某,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贵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小学文化,玛莉欧动漫城法定代表人,住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章新超,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初中文化,玛莉欧动漫城股东,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01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小学文化,玛莉欧动漫城股东,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1年10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唐开发,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及辩护人章新超、唐开发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共同出资经营位于池州市华泰中鑫城的玛莉欧动漫城。其中林某某占8成股份,周某某、王某各占1成股份。经营期间,为谋取高额利润,在该动漫城内摆放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万能鲨鱼”、“斗牛机”等赌博机共计16台。2011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到该动漫城检查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6名并扣押16台。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某、孔某某、王某甲、尹某某、包某、李某、陈某某、章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朱某某、张某青等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方位图,现场照片,银行存款查询明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娱乐经营许可证,房屋租赁协议,到案经过,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动漫城内设置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自作用分别量刑。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在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已折抵刑期2个月零3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赌资及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莉玲代理审判员  朱艳艳人民陪审员  江银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小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