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景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下河街**号。委托代理人蔡泽生,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春长路***号***室。委托代理人杨美洲,四川省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岳崇德,男,生于1952年10月24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春长路阳光花园,系被告王某某之父。原告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3日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泽生,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美洲、岳崇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与其前夫离婚后希望复婚遭到拒绝,其认为是原告的原因所致,便经常找借口影响原告家庭生活,甚至在公众场所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更为恶劣的是捏造事实,2013年11月27日,在“南江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及“巴中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等以“天理何在!!!南江采购中心景某某上班时间不在岗,上街发疯打人”;同年29日在“南江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发表“关于景某某殴打本人的回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同年12月1日在回复“知情人”的帖子中不仅对原告进行恶毒侮辱攻击,还公开原告的个人隐私。被告的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给原告带来重大精神打击,更给原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原告景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发表于“南江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等网站上侵害原告名誉、隐私的文章内容;二、判令被告在相应网站首要位置发表向原告道歉申明,保留时间与其侵权文章保留时间相当,并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影响;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赔偿原告支付的证据保全费7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一、被告在“南江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及“巴中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发帖“天理何在!!!南江采购中心景某某上班时间不在岗,上街发疯打人”事实属实,并非以虚假事实对原告进行人生攻击、侮辱、诽谤。二、被告在2013年12月1日回复“知情人”的帖子内容所陈述的事实也是实情,虽然言辞激烈,但也是被“知情人”跟帖所逼而说出的实情。三、被告与其丈夫离婚,原告景某某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且原告千方百计阻止被告与其丈夫和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景某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上午10时许,原告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发生打架纠纷,双方接受了南江县公安局调解后各自离去。同月27日,被告王某某在南江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发帖《天理何在!!!南江采购中心景某某上班时间不在岗,上街发疯打人》。该文主要内容有:2013年11月26日上午10点半,被告王某某在南江县吊桥附近的菜市场购买蔬菜,南江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员工原告景某某上班时间不在岗,在被告王某某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原告景某某打伤,被告王某某立马报了警。引起网友点击6051次,回复74次。同日,南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回复该贴。回复内容:原告景某某是南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职工,因工作需要,全体职工11月23日、24日两天(星期六、星期天)未放假,均在上班;经研究,在正常推动工作的情况下,中心职工于26日、27日每人可轮流补休半天;原告景某某同志26日上午轮休。11月29日,被告王某某在南江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再次发帖《关于景某某殴打本人的回复》。该贴内容有:由于景某某的“插足”,致使被告王某某家庭破裂。景某某不择手段,想方设法地想把被告王某某及其子赶出南江,景某某见了被告王某某就打,已经很多次了。甚至对被告王某某之子说“只要把你妈妈弄死,你要啥,给你买啥。”同年12月1日,知情人在《关于景某某殴打本人的回复》跟帖。同日,被告王某某对此帖回复。其内容有:知情人就是景某某,房子被景某某“霸占”。景某某是“恶毒”的女人,不甘寂寞的“寡妇”,到处找男人,“勾引”被告王某某前夫,当“第三者”不知道多少回了。2011年7月7日,被告王某某前夫去北京学习,景某某送其到巴中坐车,难道是“畜生”送的?2011年8月13日,景某某跑到被告王某某家当着其子的面殴打被告,至今受伤仍留下疤痕,这难道也是“畜生”打的?莫非景某某是条“疯狗”。截止2013年12月10日,网友点击该贴已超过15000人次。给原告景某某精神造成严重打击。另查明:2011年3月16日,被告王某某与其前夫李团林在南江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协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财产归李团林所有。2013年12月6日,原告景某某申请四川省南江县公证处对发帖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开支公证费7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的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四川省南江县公证处收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013年11月26日,原告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发生打架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得到平息。次日,被告王某某在“南江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发贴称南江采购中心景某某上班时间不在岗,上街发疯打人。南江采购中心回复:景某某同志26日上午轮休。事件本该结束,而被告王某某继续发贴《关于景某某殴打本人的回复》。该文内容有原告景某某插足导致其家庭破裂。事实上,2011年3月16日,被告王某某与其前夫李团林在南江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景某某插足导致离婚。该内容严重失实,且多处使用“畜生”、“疯狗”、“勾引”、“寡妇”等贬低、侮辱词句,使原告景某某感受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到了原告景某某的品德、声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在广大网友中和现实生活中造成不良影响,给原告景某某精神造成严重打击,被告王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景某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对原告要求立即删除发表于“南江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等网站上侵害原告名誉、隐私的文章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及证据保全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律师代理费不属于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删除于2013年11月27日在南江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所发表的《天理何在!!!南江采购中心景某某上班时间不在岗,上街发疯打人》和2013年11月29日《关于景某某殴打本人的回复》的所有文字内容。二、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在南江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显著位置刊载对原告景某某的道歉声明一则。声明内容须先经本院审查,保留30日。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赔偿原告景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00元、证据保全费700.00元。四、驳回原告景某某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50.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