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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岭门镇清湖斗门村外园组。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日1时11分,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测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检出酒精的含量为10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周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个人简历、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广州正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拖车作业单、广州市奔腾龙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监控录像光盘,证人崔某的证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中广测(2013)毒鉴字第148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周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晓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澎周晓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