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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执民字第7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蒋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景华,洪惠娟,姜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民字第787-1号申请执行人蒋景华。被执行人洪惠娟。被执行人姜国良。申请执行人蒋景华与被执行人洪惠娟、姜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寿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200元,诉讼费人民币6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姜国良银行存款人民币3306元,扣除本院诉讼费人民币677.5元,执行费人民币843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785.5元。现被执行人洪惠娟、姜国良去向不明且经查询其所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洪惠娟、姜国良采取了媒体曝光、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及在征信系统记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建执民字第7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