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陆某(已判刑)与刘某某同在本市未央区浪琴湾经营沙石生意。2011年6月12日,陆某未经小区同意让雇佣的工人往小区运沙石时被刘某某夫妇阻拦。陆某得知情况后,通过姚鸿运联系合伙人肖中义(在逃),欲教训刘某某夫妇。随后,陆某便让朋友邱某某(已判刑)帮忙找人。邱某某便纠集到宋和力、段某某、王某(均已判刑)和郭某,被告人曹某某亦被他人纠集。当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纠集的人员均聚集到本市未央区浪琴湾小区,携带陆某提供的洋镐把、钢管等工具,分成两组分别由小区东门和西门进入小区内,在小区物业办见刘某某之妻樊某某后,被告人曹某某等人一拥而上将樊某某打倒在地,刘某某闻讯赶到,也被打倒在地,致樊某某、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后均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樊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查明,本院在审理陆某等九名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中,陆某等人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同案犯供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目无国法,被人纠集后结伙肆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曹某某庭审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