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与陈良树、刘家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陈良树,刘家双,余道光,陈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法定代理人穆世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万游,该行职员。被告陈良树,男,侗族,生于1957年7月2日,农民。被告刘家双,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6日,农民。被告余道光,男,侗族,生于1955年12月27日,农民。被告陈玉珍,女,侗族,生于1972年5月28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与被告陈良树、刘家双、余道光、陈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维平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