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顾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伟,黄建明,江阴市澳新毛纺有限公司,杨蓉,杨周芳,江阴市开耀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康平纳印染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093-1号申请执行人顾伟。被执行人黄建明。被执行人江阴市澳新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国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蓉。被执行人杨周芳。被执行人江阴市开耀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环南路278号。法定代表人杨蓉,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康平纳印染厂,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锡张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董事长。顾伟与黄建明、江阴市澳新毛纺有限公司、杨蓉、杨周芳、江阴市开耀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康平纳印染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一、黄建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顾伟借款100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2012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扣除已给付利息1.9万元);二、杨蓉、杨周芳、江阴市澳新毛纺有限公司、江阴市开耀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康平纳印染厂对黄建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归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黄建明、杨蓉、杨周芳、江阴市澳新毛纺有限公司、江阴市开耀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康平纳印染厂负担。根据权利人顾伟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1月20日,顾伟(出借人)与黄建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小写:¥3500000.00),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30‰,利息按月归还,借款人应于2012年11月24日前付清该月利息,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合同同时约定了保证人责任:1、保证人自愿为该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前述全部债权的费用。3、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权届满日后两年内。出借人:顾伟(签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黄建明(签名及捺印),身份证号码××。保证人:杨蓉(签名及捺印)、杨周芳(签名及捺印)、澳新公司(盖章)、开耀公司(盖章)、康平纳印染厂(盖章)。同日,黄建明向顾伟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顾伟先生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小写:¥3500000.00)。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24日。借据中注明:出借人顾伟,账号:62×××18,开户行:农行,划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户名:杨蓉,账号:62×××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北国支行。出借人:顾伟(签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黄建明(签名及捺印),身份证号码××。保证人:杨蓉(签名及捺印)、杨周芳(签名及捺印)、澳新公司(盖章)、开耀公司(盖章)、康平纳印染厂(盖章)。同日,顾伟与黄建明、江阴市澳新毛纺有限公司、杨蓉、杨周芳、江阴市开耀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康平纳印染厂之间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为了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和资金的完整性,经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借款本金的30‰设立为综合费,借款人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间按月付给出借人。综合费:由资产评估费、律师费、查询费、资产查档费等项目组成。2012年11月20日,顾伟通过农业银行转账汇给杨蓉350万元。另查明,2012年11月23日,黄建明通过银行转账归还顾伟借款100万元,杨周芳通过银行汇款归还顾伟借款100万元。2012年12月5日,杨周芳给付顾伟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金额为10万元),同日,杨蓉通过银行汇款归还顾伟借款15万元。2012年12月26日,杨周芳通过银行卡卡转账汇给朱学军1万元。2013年1月4日,杨周芳通过银行卡卡转账分别汇给朱学军15万元、10.9万元。因黄建明、江阴市澳新毛纺有限公司、杨蓉、杨周芳、江阴市开耀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康平纳印染厂未能归还剩余款项,为此涉诉。2013年4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张民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顾伟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建明归还顾伟10万元,现黄建明下落不明。黄建明、江阴市澳新毛纺有限公司、杨蓉、杨周芳、江阴市开耀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康平纳印染厂对外负有较多债务。江阴市澳新毛纺有限公司的房屋仅有房屋所有权,无土地使用权,须经当地国土部门同意后方可处置。被执行人杨周芳名下的房屋已抵押给他人。现被执行人黄建明、江阴市澳新毛纺有限公司、杨蓉、杨周芳、江阴市开耀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康平纳印染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履行义务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顾伟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部分中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辉执行员 曹培新执行员 黄春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