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翁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王治全等2人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荣,王治全,官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翁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荣,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翁源县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44022919XXXXXXXXXX。被申请执行人王治全,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翁源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码:44022919XXXXXXXXXX。被申请执行人官秋香,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翁源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码:44022919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刘新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翁法江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官秋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官秋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壹仟叁佰元整(¥: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梁 继审判员 丘建强审判员 胡学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