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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蔺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14日,汉族,农民。被告黎某某,男,生于1982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