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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江俊威与江德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25号原告江某甲,男,200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上杭县。法定代理人XX柱,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原告江俊威之父。被告江某乙,男,200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甲与被告江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完善诉讼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江某甲负担。审判员  温云球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秀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