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江俊威与江德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25号原告江某甲,男,200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上杭县。法定代理人XX柱,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原告江俊威之父。被告江某乙,男,200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甲与被告江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完善诉讼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江某甲负担。审判员 温云球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秀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