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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李艳玲与张建、闫凤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玲,张建,闫凤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前民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玲。被执行人张建。被执行人闫凤志。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艳玲与被执行人张建、闫凤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此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忠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英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