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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田晓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晓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700号罪犯田晓波。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雨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晓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罪犯田晓波腹部内有铁钉,未执行刑罚。判决宣告后,因发现漏罪且又新犯罪,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7)雨法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晓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原判盗窃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作出(2008)潭中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三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田晓波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员获奖励分2分,同年因全年无扣分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评为优秀学员共获奖励分4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至2013年先后五次在劳动竞赛中较好地完成了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11.3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49.5分。2012年三季度至2013年二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好档、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田晓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晓波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晓波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